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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的主要原则(二)
发布时间:2018/7/24 查看次数:
(2)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和各方面的作用。《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检验机构一视同仁,只看条件是否具备,不问隶属关系,有利于检验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检验机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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