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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5-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6/6/24 13:42:59  点击:

关于 2015-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 2015-201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 号)及及财政部国库司《关于国采中心 2015-2016 年办公家具定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财库便函【2015】108 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通过主体续签、部分补招的方式确定了 2015-2016 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办公家具集中采购执行办法。现就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 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 41 家,其中 12 家为小微企业;钢制综合类 24 家,其中 8 家为小微企业。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见附件 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


定点供应商信息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家具采购”栏目中查询。如定点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一般应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数量、材质、规格、样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原则上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与该项目。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和实际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家具的定点采购。原则上,对于采购预算不少于 20 万的项目,采购小组应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预算在 5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2、单次采购预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采购小组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一家供货,但应就采购价格与其进行协商。


3、单次采购预算在 20 万(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 2 家企业,同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家具定点抽取系统另行随机抽取不少于 1 家企业参与竞价(其中,采购预算不足 35 万元的,在小微企业包抽取)。采购小组按照“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次采购预算在 50 万(含)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以下简称“非标办法”)组织实施。


5、单次采购预算在 120 万元(含 120 万元)以上的,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采购中心将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审核电子验收单




电子验收单是由成交企业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记录采购内容的电子单据,是采购单位执行了家具集中采购的证明凭据,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采购中心按照以下规则审核:


1、单次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以下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要求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将直接予以审核。


2、单次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通知预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同时,各采购单位须以传真及快递等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 3)及 3 家以上供应商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备案材料,《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包含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意见及电子验收单编号,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供应商报价文件应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3、单次采购预算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按照非标办法组织,以成交通知书作为政府采购依据,无需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


采购中心收到报备材料后,将对电子验收单进行审核。如有下述情况,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通过:


(1)备案材料不全或签字盖章有缺失的;










(2)项目未执行“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的;


(3)单次采购预算在 20 万(含)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无抽取记录的;


(4)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单位应在电子验收单审核通过后与供应商签署合同。


(五)验收




经验收合格,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单击“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进入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货物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六)结算




各采购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检测工作




为更好地保障采购单位的权益,采购中心对家具环保、质量和人类工效学方面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其中,与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检中心)合作为各采购单位的家具采购提供家具质量检测服务,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简称中标院)和方圆认证集团合作提供办公桌椅的人类工效学检测服务。


各采购单位单次采购预算在 50 万(含)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家具采购项目,如需检测,可下载填写《办公家具检测服务申请表》(附件 4),盖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经采购中心审核,由国检中心、中标院和方圆集团提供相应的家具检测服务及《检测报告》,相关检测费用由采购中心承担。


五、监督管理


各采购单位可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 2,简称《协议》)确定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采购中心已建立对定点家具供应商的网上评价系统,若定点家具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各采购单位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中的家具定点企业评价系统将问题反映至采购中心。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对于采购预算在 20-50 万之间的项目,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用户平台随机抽取企业时,企业类别应与采购货物主体类别相一致,即:主体采购的为木质家具,则必须在木质综合企业中抽取;主体采购的为钢质家具,则必须在钢质综合企业中抽取,不可交叉选择。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六、其他事项




对于应当进行定点内采购,而定点供应商又无法供应时(如采购仿古家具、影剧院排椅、实验台等家具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预算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由各单位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方法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cg.gov.cn)”首页“网上竞价”栏目。单次采购预算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照非标办法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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